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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申請前進行檢索時應提交哪些信息?
作者:河北信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4-15 08:06:31
我們之前有講過外資公司注冊的辦理流程,有限公司注冊的辦理流程。那么分公司注冊的辦理流程和它們一樣嗎?分公司注冊的辦理流程是什么?
分公司注冊的流程為:
一、核準名稱
提前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再進行核名,以防某個名稱已經被注冊。當然你也可以提前查詢公司名稱是否已經被注冊。這點可以查看:如何知道某公司名稱是否已經被注冊。
在進行核名過程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名稱結構:北京+字號+行業+組織形式(記住北京2字也可以放在字號和行業的后面)
二、前置審批
由于分公司注冊涉及到前置審批,所以需要提前進行辦理。
需要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總公司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還需要填寫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由總公司蓋公章并將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貼上。
三、提交材料
分公司注冊時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分別是:
1、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上級加蓋公章的上級公司章程復印件。
3、加蓋上級公司公章的上級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加蓋上級公司公章的指定委托書。
6、住所使用證明。
7、許可項目審批文件。
8、補充信息登記表。
四、領取執照
五、刻章等事項
由上不難看出分公司注冊流程與正常公司注冊的流程是大同小異的,唯一不同的分公司注冊需要用到前置審批。
1、申請人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石家莊商標注冊的官費是300元一件(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30元)。我們以每個大類選擇10個商品為準,45個大類的注冊官費為300*45=13500元(未含代理費)。如果企業經濟實力雄厚,不差錢,就可以申請全類別注冊。
2、商標擁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全類保護是企業應對傍名牌、蹭熱度的有效手段。如果企業有一定的知名度,比如像小米、華為、聯想等,因其產品受關注度較高,其商標容易成為他人侵權的對象,遭到搶注。此種情況下,建議企業為商標進行全類別注冊。
3、申請人對企業有長遠的發展規劃申請人如果對企業有長遠的發展規劃,會高瞻遠矚地為其未來要生產、銷售的產品和服務提前注冊商標。此類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該一步到位,對商標進行全類別注冊。
注意:根據《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這一條款對商標代理機構可以申請的商品類別進行了限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
1、不得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其他注冊標志,也不得在商品的宣傳材料中自稱其商標是注冊商標;
2、不得在未注冊商標上使用《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標志;
3、使用未注冊商標應當保證商品質量,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4、不得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冊商標;
5、如果他人將未注冊石家莊商標注冊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應該停止使用該商標。但他人的注冊行為依法被認定為惡意搶注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局檢查總隊曾經接到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濟南D有限公司冒充銀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舉報。檢查總隊迅速行動,會同公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D公司未經允許,擅自在其經營場所的招牌、員工的工號牌、名片、宣傳資料、POS機等載體上使用“銀聯”標識,并且D公司以“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的名義簽發的授權書系偽造。檢查總隊認為,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6萬余元。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對本案的處理產生兩點爭議: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機關,二是D公司行為是否屬于對銀聯商標的合理使用?最終辦案機構認為,本案無法移送司法機關。因為現行《刑法》及司法解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限定為商品商標。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不能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和第六十七條“未經石家莊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認定服務商標同樣受《刑法》保護。
辦案機構還認為,D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銀聯商標的行為。業界目前對何為商標合理使用仍有諸多不同看法,“商標合理使用”這一名稱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將“使用出于善意”作為侵權認定考慮的要素。另外,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12號)第七條列舉了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條同時有一個但書規定,即“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意圖,是惡意使用注冊商標,因此應認定其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本課題組認為,針對服務商標行政保護中的難點,有關部門應從立法和程序規范兩方面著手,切實加大服務商標行政保護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標法》為核心,各行業法為保障的服務商標保護法律體系。服務商標不像商品商標那樣有一個實在使用的載體,調查時難以確定具體對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難度。服務質量沒有法定標準,形式多樣,對不同服務對象或在不同時間段,服務不可能完全一樣。服務商標的使用,不論通過廣告使用還是在服務場所指示,或是在服務過程中提供給顧客的物品上指示,關鍵在于服務商標使用的效果。因此,針對目前法律法規缺乏操作性的現實,對服務商標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強商標立法以外,還應與《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各行業法結合起來。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務商標行政保護程序規范。
1.完善罰款制度。設立最低數額,適當提高最高限額,真正發揮行政處罰的警示作用。
2.合理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和違法經營額。在這點上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一些獨特的民間組織在各行業中屬于權威性機構,可以及時應當事人或法院請求提供專家性意見,尤其像國際協會這樣已樹立權威的組織,其提供的專家性意見可直接為法院判定民事賠償提供有效幫助。建議我國借鑒美國的經驗,培育民間機構或法律服務機構,提供專家性意見,形成有形的數據,使違法經營額計算更加公正、客觀。
3.強化行刑銜接,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調配合。隨著我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服務商標的重要性日益明顯,價值更加突出。服務商標侵權行為也層出不窮,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無法全面規制當前的違法行為。課題組認為,應將服務商標納入刑法保護中。
目前我國刑法有關服務商標的規定并不明確,應完善服務商標的刑法規制,使服務商標的行政和司法保護相互支持,改變目前行政機關不愿移送或無法移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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